(2015)青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福伟与罗才荣、龙胜县龙脊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6号原告赵福伟。被告罗才荣。被告龙胜县龙脊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证号:××。地址龙胜县龙胜镇桑江北岸开发区。原告赵福伟诉被告罗才荣、龙胜县龙脊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罗才荣的地址不祥,无法向被告罗才荣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福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颜代理审判员孙建国人民陪审员邵英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倪世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