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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蹇继兵,苍溪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娟,苍溪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72年3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宁勇二〇一五���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