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余其成、王中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其成,王中旱,胡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余其成,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中旱,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胡凤云,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中旱、胡凤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中旱、胡凤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100元,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帅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