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龚某某,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