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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车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丽玲与被执行人陈诗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玲,陈诗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车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唐丽玲。被执行人陈诗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法车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诗付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诗付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伟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慧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