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庞四宪与徐增彬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四宪,徐增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0187号原告庞四宪,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华,系辽宁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增彬,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玉龙,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四宪诉被告徐增彬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四宪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华及被告徐增彬委托代理人范玉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四宪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增彬支付原告欠款18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徐增彬辩称,1、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对,被告不是欠款主体;2、欠款不真实,被告从未欠原告款项;3、原告实际只是介绍业务,不是法定中介机构。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日,原告庞四宪与被告徐增彬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表明经原、被告及案外人庞志平三方友好协商,关于(中油吉利街)工地桥架业务合作一事,达成如下条约,做如下明确规定:业务关系由庞四宪洽谈、牵引;后续业务处理以徐增彬为主,主管生产送货;业务下料单由庞志平负责;利润分配庞四宪与徐增彬各为40%,庞志平为20%。2008年12月2日,被告徐增彬作为沈阳市德力恒电缆桥架制造厂代表与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订购电缆桥架协议书》一份,约定沈阳市德力恒电缆桥架制造厂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电缆桥架,订购总价为872170元,结算时用中油吉利街项目B区3#17层1号(面积84.06平方米)房屋抵货款466533元。2012年7月3日,被告徐增彬为原告庞四宪出具了内容为“欠庞四宪合作做生意,顶房款贰拾万陆仟元,已还肆万,七月十五日前还陆万元,剩余壹拾捌万陆仟元2013年1月1日前还清”的欠条。2014年10月26日,被告徐增彬为原告庞四宪出具了内容为“我欠庞四宪壹拾捌万陆仟元整,十月二十八日还伍万,剩余在十一月十五日还清,如到期不还款庞四宪可在皇姑区法院起诉”的还款计划。被告徐增彬尚欠原告庞四宪186000元未付,故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欠条、还款协议、订购电缆桥架协议书、协议书、证明、报警情况登记表及开庭笔录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及沈阳德力恒电缆桥架制造厂、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电缆桥架协议书,原、被告之间系业务合作关系,共同完成电缆桥架供货义务。根据被告徐增彬于2012年7月3日及2014年10月26日出具的欠条及还款计划,被告徐增彬同意给付原告合作费用庞四宪286000元,此款已给付100000元,尚欠186000元未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正当合理、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徐增彬抗辩称欠条系在原告胁迫下出具的,并申请法院调取派出所出警记录,经法院调取后,该出警记录仅能表明被告徐增彬于2014年10月26日报警,但警察至现场无人,无法确定是原告庞四宪殴打被告,且被告于2012年出具的欠条与2014年出具的还款计划可以互相佐证,被告徐增彬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应当视为其对原告负有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故被告抗辩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增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庞四宪18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10元由被告徐增彬承担,退回原告庞四宪20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然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