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2015)广民初字第1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宋 某 某 与 被 告 王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广民初字第17号原告宋某某,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孟有和人民陪审员 李素梅人民陪审员 王元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森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