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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2015)广民初字第1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宋 某 某 与 被 告 王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广民初字第17号原告宋某某,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孟有和人民陪审员  李素梅人民陪审员  王元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森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