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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谢书定与绍兴百隆特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509号原告谢书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志强、胡小琳,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百隆特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康宁路。法定代表人朱承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书定与被告绍兴百隆特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书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