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张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张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189号。负责人赵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张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荣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