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昭化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诉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6年9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俞某,男,生于1984年10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因近期需外出务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宁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