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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吴晓余、徐正科与徐正科、盛小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余,徐正科,盛小红,徐汝军,徐正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567号原告吴晓余。被告徐正科。被告盛小红。被告徐汝军。被告徐正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余诉被告徐正科、盛小红、徐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应当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江泽亨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吴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