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代本旺与陈建队、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客车一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本旺,陈建队,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客车一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366号原告:代本旺,女,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新华医院职工,住寿县。委托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庆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队,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客车一队。负责人:齐永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本旺诉被告陈建队、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客车一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本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本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代本旺负担。审 判 员 崔化冰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人民陪审员 汪庆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