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闻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表人李树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6167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德惠市永青路以北、振兴街以东,项目名称:永青二期综合办公楼,第*幢,丘(地)号:******的以下9套房屋予以预查封(轮候):1、房号:*,建筑面积:249.25平方米;2、房号:*,建筑面积:354.24平方米;3、房号:*,建筑面积:237.4平方米;4、房号:*,建筑面积:491.5平方米;5、房号:*,建筑面积:5367.73平方米;6、房号:*,建筑面积:193.83平方米;7、房号:*,建筑面积:244.44平方米;8、房号:*,建筑面积:244.9平方米;9、房号:*,建筑面积:51.53平方米。二、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