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绥德县第一中学与刘环、第三人景建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第一中学,刘环,景建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绥德县第一中学。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任爱岐,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田富春,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环,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义合镇人。第三人景建勇,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第一中学诉被告刘环、第三人景建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环下落不明,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应当依法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