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谢木荣与汤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木荣,汤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谢木荣,农民。被执行人汤小军,农民。申请执行人谢木荣与被执行人汤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丽遂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木荣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汤小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谢木荣借款404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汤小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2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