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执字第04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邹恒清、曹莹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邹恒清,曹莹芝,董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执字第049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36号。法定代表人龙孝诚,行长。被执行人邹恒清。被执行人曹莹芝。被执行人董淑成。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被执行人邹恒清、曹莹芝、董淑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赣商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赣商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李世明执行员 董 京执行员 庄宝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