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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奥达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单尽亮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奥达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单尽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奥达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晓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尽亮,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奥达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奥达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单尽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奥达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单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州奥达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奥达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郑州奥达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