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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蒋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 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