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东法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振福与陈龙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福,陈龙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东法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赵振福,男,1961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龙泉,男,1995年1月13日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赵振福申请执行陈龙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振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529.1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高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国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