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玉娥、常东林与李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玉娥,常东林,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吴玉娥。申请人常东林。被申请人李昌。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昌所有的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吴玉娥位于开发区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梓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