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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津法民初字第0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4)津法民初字第03120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逢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珍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