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津法民初字第0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4)津法民初字第03120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逢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珍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