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0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包建华与秦邦志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建华,秦邦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19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建华。委托代理人刘志忠,沭阳县悦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邦志。委托代理人郇永良,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包建华因与被上诉人秦邦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耿民初字第0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建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包建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包建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上诉人包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