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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金棒、吴朋伟、陈灵与被告谢末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棒,吴朋伟,陈灵,谢末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吴金棒。原告:吴朋伟。原告:陈灵。被告:谢末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棒、吴朋伟、陈灵与被告谢末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5年4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传唤了原、被告。开庭时间届至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金棒、吴朋伟、陈灵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1.5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361.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雪丽人民陪审员  刘喜照人民陪审员  吕继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