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林柏江与白城宏山钢构彩板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柏江,白城宏山钢构彩板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林柏江被执行人白城宏山钢构彩板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洮北区。林柏江与白城宏山钢构彩板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城宏山钢构彩板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柏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白城宏山钢构彩板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及相关信息无法查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白城宏山钢构彩板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林柏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白城宏山钢构彩板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柏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久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成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