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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滕萝蔓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萝蔓,许蓬然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905号原告:滕萝蔓,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被告:许蓬然,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广武,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敏,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滕萝蔓与被告许蓬然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萝蔓、被告许蓬然的委托代理人袁广武、张慧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深受广大考生和家长信任、喜爱的教育咨询专家,长期在新浪博客、新浪微博及其他论坛等形式为历届考生和家长提供义务咨询,其博客春来茶馆、微博深夜走过长安街001是新浪教育名博,VIP付费会员用户,粉丝超过7万多人,具有优良的声望和广泛的影响力。被告拥有火凤凰燃燃鲁、火凤凰燃燃鲁-归来、火凤凰燃燃鲁归来、怡红许公子等新浪微博账号。2013年7月至今,被告发布数千条微博,多次无端造谣原告是骗子、骗钱。被告造谣称原告“多次被拘留过”、“被审判”。被告对原告谩骂、造谣、诽谤,对原告人格和人身长期进行公然侮辱,原告名誉受损、精神也受到摧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消除对原告有不良影响的内容,删除所有带有侮辱、诽谤、恶意攻击的内容,屏蔽原告个人隐私;2、被告在新浪微博首页醒目位置和《人民法院报》前八版面连续7日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3、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律师咨询费等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370元;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经济损失和医疗费10000元。被告辩称:被告在新浪微博仅有“×”唯一账号,原告所述侵权账号与被告无关。因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打印的百度搜索网页、新浪微博网页主张被告以火凤凰燃燃鲁、火凤凰燃燃鲁-归来、火凤凰燃燃鲁归来、怡红许公子等新浪微博账号对原告新浪微博深夜走过长安街001进行谩骂、造谣、诽谤,侵犯原告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被告对原告提供网页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否认存在侵权事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网页打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经审查,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侵权人、被侵权人、侵权内容均不明确。原告之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滕萝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滕萝蔓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