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超与关某某、李某、李某某、李某娟、李某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超。被执行人关某某、李某、李某某、李某娟、李某某某。依据(2015)二民速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某超与被执行人关某某、李某、李某某、李某娟、李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关某某的土地使用权(通市国用(2005)第050325090号,座落二道江区通钢住宅258栋,使用权面积14.14平方米)过户更名为李某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