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公卫东、李因苓、苏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卫东,李因苓,苏保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916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公卫东。被告李因苓。被告苏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公卫东、李因苓、苏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公卫东、李因苓、苏保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公卫东、李因苓、苏保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