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西安迎祥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中登油气田化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迎祥工贸有限公司,西安中登油气田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2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迎祥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油气田化学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迎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油气田化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迎祥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766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98393元及其逾期利息。经执行,西安中登油气田化学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案件款共计142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西安迎祥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费16384元西安中登油气田化学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576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张占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