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公安执字第000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彭彬与李天胜、吴生菊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公安执字第000405-1号申请执行人:彭彬,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50号。被执行人:李天胜,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石桥社区一组。被执行人:吴生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天胜、吴生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彬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天胜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石桥社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斗字第××);吴生菊名下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新建街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00××51)的50%产权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生菊位于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新建街的房屋50%产权(房证号:00××51)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