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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1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张宝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0882号申请人张X,女,1939年10月25日出生。申请人夏X1,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申请人夏X2,男,1967年8月2日出生。2015年4月7日,申请人张X、夏X1、夏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夏X3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建筑面���:49.02平方米,产权证号:宣更成字第XXX号);北京市西城区(建筑面积:46.90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X**号)上述两套房屋产权均归张X所有;2、夏X1、夏X2均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X、夏X1、夏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X、夏X1、夏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侯佩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德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