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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终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昝付与昝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昝付,昝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昝付,男,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昝国军(昝利军),男,蒙古族,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昝付与被上诉人昝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4)左民初字第3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昝付撤回上���,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上诉人昝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巴根那审判员 李雁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额尔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