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石磊与于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高振武,唐士凯,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石磊,男,1966年6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全,男,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振武,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唐士凯,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于洋,男,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石磊与被告高振武、唐士凯、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全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0日,被告高振武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被告高振武于同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20万元。被告唐士凯、于洋均签订担保书对被告高振武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原、被告2011年12月17日补签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再次确认被告高振武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合同约定借款期为6个月,自2011年12月17日至2012年6月16日,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借款借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原告)所在地法院处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高振武偿还借款20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给付之日;二、被告唐士凯、于洋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款合同。证明:原告借给被告高振武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17日至2012年6月16日,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证据二、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向被告高振武借款20万元,约定了利息,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证据三、收条。证明:被告高振武于2011年11月10日收到原告给付的20万元。原告先给付的钱,被告高振武后出具的收条,并有两个保证人唐士凯、于洋出具了保证。证据四、担保书二份。证明:被告唐士凯、于洋为被告高振武的借款20万元提供了担保,担保期限至还款之日起两年,担保为不可撤销担保。因三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11月10日,被告高振武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将此款给付被告后,被告出具《收条》。2011年11月10日,被告唐士凯、于洋出具《担保书》,为被告高振武的2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还款日起二年。2011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高振武补签《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同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17日至2012年6月16日,借款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时间从借款日起计算。另约定,如因本借款发生纠纷,均由合同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综合以上事实与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高振武拖欠原告借款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高振武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士凯、于洋对被告高振武的同一债务共同承担保证,因二保证人未约定保证份额,视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故被告唐士凯、于洋应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振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17日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唐士凯、于洋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石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邮寄费72元、公告费56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庞 浩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