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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伟洪与陈登飞,李兵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洪,南京畅顺船务有限公司,福建鑫海船务有限公司,陈登飞,李兵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洪,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梁开健、刘谱华,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登飞,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兵,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丹静,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南京畅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郑辉其。原审原告:福建鑫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郑秀云。上诉人张伟洪(下称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陈登飞、李兵及原审原告南京畅顺船务有限公司、福建鑫海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查,上诉人的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并于2015年3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0元。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伟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