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恢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甄丽华与王致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丽华,王致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甄丽华,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致盛,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甄丽华与被执行人王致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三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致盛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开执恢字第2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致盛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因上述账号为被执行人王致盛的工资账号,需每十二个月进行扣划,存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执恢字第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来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