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2797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4月7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宗华审判员 杨 梅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