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胡茂迅与方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茂迅,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235号申请人:胡茂迅,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超,男,1990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超妻子银行账户余额2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