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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镇江辉煌电子有限公司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辉煌电子有限公司,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第63号原告镇江辉煌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朝平。委托代理人1王朝云。委托代理人2姚恒华。被告陈斌。委托代理人张浩,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辉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斌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辉煌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良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