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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士贺与王世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贺,王世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王士贺,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世宽,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贺诉被告王世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士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士贺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韶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