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仙桃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郑海兵要求宣告郑勇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海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仙桃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郑海兵,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郑海兵要求宣告郑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海兵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郑勇系父子关系。2011年8月12日13时许,被申请人郑勇与刘雨潇、张亚兵等八名同学在汉江仙桃市郑场镇卢庙村渡口处游泳时,被申请人郑勇与刘雨潇二人被激流冲走。仙桃市公安局郑场派出所当日组织打捞船进行打捞,均无结果。2011年10月12日,仙桃市公安局郑场派出所出具了《关于郑勇溺水失踪一事的情况说明》,证明被申请人郑勇至今无下落,无生还可能。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郑勇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郑勇,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429004199202160794,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原住仙桃市郑场镇游潭村,系申请人郑海兵之子。2011年8月12日13时许,被申请人郑勇与刘雨潇、张亚兵等八名同学在汉江仙桃市郑场镇卢庙村渡口处游泳时,被申请人郑勇与刘雨潇二人被激流冲走,张亚兵等六人成功自救。仙桃市公安局郑场派出所当日组织打捞船进行打捞无果。2011年8月14日上午,刘雨潇尸体浮出水面。被申请人郑勇杳无音讯。2013年11月21日,申请人郑海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郑勇死亡。2013年12月19日,仙桃市公安局郑场派出所出具了《关于郑勇溺水失踪一事的情况说明》,证明被申请人郑勇至今无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郑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郑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郑勇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法院公告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郑海兵作为郑勇的父亲,申请宣告郑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判决如下:宣告郑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