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郑家志与李小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志,李小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郑家志,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勇,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虎,农民。原告郑家志与被告李小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计奡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家志的委托代理人陈勇,被告李小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家志诉称:2011年夏天,其为李小虎在凤阳县板桥镇浙塘村丁冲移民小区建房。2012年1月份房屋齐工。2012年1月18日双方结算,李小虎累欠其建房工程款22800元,李小虎当场出具欠条一张,口头约定于2013年春节前一次性付清,后经其多次催要,李小虎拒不给付欠款,请求判决李小虎给付建房款22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李小虎辩称:2011年夏天,郑家志为其建房,齐工时间记不清了,结算日期也记不清了。当时结算欠郑家志22800元,写了欠条,后来没给钱是因为郑家志盖的房子有质量问题。郑家志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成立,提交了如下证据:1、郑家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郑家志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李小虎对此没有异议。2、欠条一张。用以证明李小虎欠郑家志建房款22800元。李小虎对此没有异议,该欠条的内容是其妻子王翠华写的,当时写欠条的时候,其不知道房子被盖的一头大一头小,而且质量还有问题。李小虎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李小虎对郑家志提交的证据1、2没有异议,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夏天,郑家志为李小虎在凤阳县板桥镇浙塘村丁冲移民小区建房。2012年1月份房屋齐工,并交付使用。2012年1月18日双方结算,李小虎欠郑家志建房款22800元,李小虎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郑家志建房款贰万贰仟捌佰元(22800元)李小虎此条2012年元月18日”。后经郑家志多次催要,李小虎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不给付欠款。郑家志诉讼来院,请求判决李小虎给付建房款22800元。本院认为:郑家志为李小虎在凤阳县板桥镇浙塘村丁冲移民小区建房,事实清楚,双方形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现房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经双方结算,李小虎尚欠郑家志建房款228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李小虎应承担付款义务。关于李小虎称郑家志为其盖的房屋质量有问题,其不应该支付工程款一节,因欠条上未载明房屋质量有问题,如果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李小虎可提供质量鉴定报告或第三方的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现李小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房屋质量有问题,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郑家志要求李小虎给付22800元建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家志支付建房款2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李小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