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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孙全刚与高静、高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全刚,高静,高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孙全刚,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高静,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高学良,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全刚诉被告高静、高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全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静、高学良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全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静、高学良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详见清单)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宏坤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人民陪审员  黄宝永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