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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性伟与陈冬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林,陈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陈冬林,男。委托代理人陈小艳,女。被执行人陈性伟,男。陈冬林与陈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4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冬林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冬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陈性伟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冬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