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性伟与陈冬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林,陈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陈冬林,男。委托代理人陈小艳,女。被执行人陈性伟,男。陈冬林与陈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4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冬林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冬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陈性伟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冬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