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班某与王艳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某,王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049-1号申请执行人班某,女。被执行人王艳云,女。申请执行人班某与被执行人王艳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艳云是府谷县教师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艳云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8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飞审 判 员 贾飞代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