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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利达装饰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利达装饰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458-1号原告: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112545-0。法定代表人:强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达夫,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钦维,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利达装饰工程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绿地国际大厦C座2107室。组织机构代码06651307-9。法定代表人:杨刚,总经理。被告: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南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0300-3。法定代表人:龚龙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利达装饰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220元,减半收取为6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