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曹初钧与凌钰国,关青,宋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初钧,凌钰国,关青,宋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曹初钧,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刘枝桂,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宜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钰国,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关青,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宋业珍,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初钧诉被告凌钰国、关青、宋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曹初钧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初钧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逄 政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