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刁在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刁在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01号原告:刘文杰。被告:刁在春。本院在审理刘文杰诉被告刁在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文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刘文杰承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