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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蔡凤明与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凤明,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蔡凤明被执行人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蔡凤明申请执行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执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凤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久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成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