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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5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涛诉被告张红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涛,张红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545--2号原告刘洪涛,男,生于1981年10月12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张红磊,男,生于1984年6月7日,汉族,住商水县淮阳县。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商民初字第54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豫PF56**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车辆。现本案已经调解,当事人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的豫PF56**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审判长 王 勉审判员 王宁华审判员 李运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