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八民一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艾松与淮南市鑫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锦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松,淮南市鑫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锦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八民一初字第01024号原告:艾松,男,1977年3月31日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沈盛唯,系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鑫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长江路,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军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朱锦虎,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倪世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成光,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松诉被告淮南市鑫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锦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告艾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为1065元,由原告艾松负担。审判员 陈习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家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