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修刚与王焕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刚,王焕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386-1号原告:王修刚,山东省莘县居民。被告:王焕超,淄博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刚与被告王焕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修刚以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修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0元,由原告王修刚负担。审判员 王筱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