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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修刚与王焕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刚,王焕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386-1号原告:王修刚,山东省莘县居民。被告:王焕超,淄博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刚与被告王焕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修刚以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修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0元,由原告王修刚负担。审判员  王筱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凤 来源:百度“”